(2016)黑02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甲,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乙,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刘玉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甲,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乙,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再审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甲、陈某乙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二审判决认定“协议约定刘某甲、刘某乙给陈某乙过彩礼15万元,去除同居期间的花销,剩余彩礼款8万元,经双方协商,其中3万元归陈某乙所有,由陈某甲、陈某乙返还刘某甲、刘某乙5万元”该事实不对。一审判决认定“诉争10亩耕地的春耕投入,均由原告出资,种地收入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协商一致为陈某乙留出3万元,即已考虑到种地收入等因素,故陈某乙关于返还种地款1.5万元及劳动款5万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因该论述篡改了协议的主体内容。(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十条。(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本案对方代理人张春生与刘家是直系亲属,是司法局退休老干部,与一审审判长关系密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欠条。陈某甲、陈某乙主张其所签协议及欠条是受胁迫所致,但审查期间没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案一二审判决不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因本案刘某乙和陈某乙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乙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三)关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审查期��陈某甲、陈某乙没有提交用以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所受纪律处分决定或者刑事法律文书。故此,陈某甲、陈某乙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某甲、陈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甲、陈某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单克杰审判员 陆宝芳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