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0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崔银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1121号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龙江办事处梧枫村。法定代表人李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飞,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银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磊人民陪审员 郭 恒人民陪审员 纪秀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