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树春与张海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春,张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231号原告李树春,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海军,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原告李树春诉被告张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树春负担。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