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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学美与翁秀晓、李明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美,翁秀晓,李明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680号原告李学美,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希、林威,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秀晓(曾用名吓弟仔),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芳,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美诉被告翁秀晓、李明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