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学美与翁秀晓、李明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美,翁秀晓,李明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680号原告李学美,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希、林威,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秀晓(曾用名吓弟仔),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芳,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美诉被告翁秀晓、李明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