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执异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刘庆梅,苏玉东,杨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异229号案外人张文志,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64号,组织机构代码:73246220-0。负责人焦启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经一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0666036-9。法定代表人刘庆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中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粮食局办公楼*楼。组织机构代码:68076784-5。法定代表人程建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工业园区摩云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467552-9。法定代表人侯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庆梅,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苏玉东,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杨春萍,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河公司)、河南中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刘庆梅、苏玉东、杨春萍借款合同纠纷欠款两案中,案外人张文志于2016年7月7日依据本院(2016)豫12执恢13号之一执行裁定,对本案执行的兴河公司应收货款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7月13日,案外人张文志又依据本院(2016)豫12执55号之一执行裁定,对前述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文志于2016年7月7日,对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的兴河公司应收货款提出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2016年7月13日,张文志再次对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属重复立案,应予驳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文志于2016年7月13日提出的对本院执行兴河公司应收货款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建林审判员 王明忠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凌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