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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外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待被执行人找到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