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丰市中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健佳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中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苏健佳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中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48963-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忠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苏健佳星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81792-3,住所地宝应县黄塍镇工业集中区光阳路。法定代表人:于郁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中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健佳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巍峰审 判 员 孙寿如代理审判员 董文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