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复件 乌日娜申请执行邬树花、张利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日娜,邬树花,张利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日娜,女,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邬树花,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利庭,女,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乌日娜申请执行邬树花、张利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鄂尔多斯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鄂证执字第138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邬树花将其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已抵押于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邬树花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