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行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红欣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欣,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2行初324号原告李红欣,男,汉族,1962年9年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延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美针,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原告李红欣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欣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欣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欣负担。审 判 长 冯新建人民陪审员 陈二毛人民陪审员 郑 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