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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邢景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景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4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景琴,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夏瑗,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6]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景琴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军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景琴及其辩护人朱夏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邢景琴以微信等网络方式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失足妇女卖淫。现查实情况如下:2016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邢景琴通过微信名为“婷婷”的人员介绍,在本市海曙区华侨豪生大酒店1105房间向嫖客杨某,4卖淫。后被告人邢景琴又在该房间介绍失足妇女夏某,4与其共同向嫖客杨某,4卖淫。2016年4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邢景琴通过微信名为“成都蔡某全国招妹(助理小龙代管)”的人员介绍,在本市江东区香格里拉大酒店1230房间内向嫖客刘某,4卖淫。后被告人邢景琴又在该房间介绍失足妇女夏某,4与其共同向嫖客刘某,4卖淫。另查明: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邢景琴在本市海曙区银亿环球优宿酒店公寓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景琴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4、杨某,4、刘某,4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全省旅馆住宿人员详情、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景琴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未经查证属实,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景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庾泳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贝琼奕?PAGE??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