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6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程岩与周双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岩,周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548号申请执行人程岩,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周双双,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程岩申请执行周双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52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6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赵  凯代理审判员 王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世 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剑锋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其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8月23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赵凯、王航、李世达书记员:郭剑锋关于程岩申请执行周双双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承办法官李世达介绍案件执行情况: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李世达意见: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赵凯、王航意见:均同意。合议庭意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利明向本院申请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6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