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毛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永仁县永兴乡。被执行人毛某某,现住永仁县永定镇。本院在执行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告毛某某从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杨某某抚养费150元,2015年应支付300元,于2015年11月2日支付,2016年以后的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现已于2016年8月22日将2016年上半年的抚养费执行到位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部分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