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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亚琴等22人与王春龙、陈树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琴,王春龙,陈树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227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亚琴等22人。代表人刘亚琴,女,汉族,1950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代表人绿洪波,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代表人陈丙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龙,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军,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农民。上诉人刘亚琴等22人因与被上诉人王春龙、陈树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亚琴等22人的开庭传票已经依法送达,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亚琴等22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亚琴等22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吉东审 判 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王 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