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玲与张立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张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张立臣,男,回族,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张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24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立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2424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