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549号原告:周某,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蕾,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