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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盛佳与潘东球、盛志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东球,盛佳,盛志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东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佳。原审被告:盛志有,现羁押于浙江省乔司监狱。上诉人潘东球为与被上诉人盛佳、原审被告盛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东球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东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东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上诉人潘东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金佳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