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2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扎西旦珠、余安林、王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扎西旦珠,余安林,王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2民初64号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牛滩镇。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国豪,四川金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扎西旦珠,男,藏族,33岁,住四川省木里县。被告余安林,男,汉族,48岁,住四川木里县。被告扎西旦珠、余安林委托代理人何仙樯,四川木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汉族,45岁,住四川省木里县。被告王斌的委托代理人刘洁,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扎西旦珠、余安林、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周世兰、审判员张继亮、人民陪审员次尔央初,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世 兰审 判 员 张 继 亮人民陪审员 次尔央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林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