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戴海琴与周建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海琴,周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83号申请人:戴海琴。被申请人:周建雄。申请人戴海琴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建雄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广场路开元嘉园X幢XXX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戴海琴以现金76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周建雄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广场路开元嘉园X幢XXX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期限为2019年8月2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审判员 季章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