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17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上海尤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牧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尤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牧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7363号原告:上海尤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许晓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敏,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牧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祝学峰,总经理。原告上海尤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牧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尤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双方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2016第二届上海国际汽车灯具展览会暨第十一届汽车灯具产业发展论坛”主场搭建服务,最终决算总金额按照协议单价及实际搭建数量进行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后原告履行完成合同义务,被告进行了现场确认。论坛顺利召开,双方形成了最终结算文件,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款项116848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848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牧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营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收条、公积金缴费记录等证据为证,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关于合同履行地,因《展会承揽合同》中没有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作为本案承揽合同履行特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关于被告住所地,因被告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虽然被告提出其实际经营地位于杨浦区,但其未能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材料,难以证明杨浦区地址是被告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址,故本院依据被告注册登记认定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牧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