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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章毅与张海峰、张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毅,张海峰,张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6697号原告章毅,居民。被告张海峰,居民。被告张雪艳(系张海峰配偶),居民。原告章毅诉被告张海峰、张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元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峰、张雪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毅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海峰以做生意为由于2009年至2010年6月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40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月利率3%。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予还款付息,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借的40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海峰、张雪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海峰因资金周转自2009年起至2010年6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10月26日,被告张海峰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本息为670000元的借据。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将270000元利息变更为月利率3%计息,被告于2014年8月份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今借章毅人民币40万元整,用于建筑工程(注:此款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以现金的方式,二万元或三万元或五万元总共的计累肆拾万元整,约定利息3分每月)。该借据的落款日期为2010年六月。庭审中原告要求自2010年6月30日起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予还款付息,引起纠纷。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海峰向原告归还了4400元。被告张雪艳与被告张海峰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均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两被告的户籍基本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海峰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又出具借据,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海峰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张雪艳与被告张海峰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均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张海峰、张雪艳对该借款本息共同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借据中约定借款月利率3%的标准,超出法律规定,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行使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应予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峰、张雪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章毅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张海峰、张雪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元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露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