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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741号原告谢某,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义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