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执字第009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广巨与李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巨,李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009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广巨。被执行人李景发。关于陈广巨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景发在中国农业银行622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64.8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景发在中国农业银行622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中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