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逯双娥与杜玉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双娥,杜玉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215号原告逯双娥,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广平镇东关后村人。被告杜玉岭,男,194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平固店镇平北街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逯双娥诉被告杜玉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逯双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逯双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红涛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