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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逯双娥与杜玉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双娥,杜玉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215号原告逯双娥,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广平镇东关后村人。被告杜玉岭,男,194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平固店镇平北街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逯双娥诉被告杜玉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逯双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逯双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红涛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