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树忠与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行初151号起诉人刘树忠等八十一人,名单附后。起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刘树忠,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2015年8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树忠等八十一人递交的起诉状,起诉人刘树忠等八十一人诉称:起诉人系长春市绿园区同心村大刘屯村民,所在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安置,但至今未收到宅基地的补偿。为了明确宅基地补偿标准,起诉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同心村集体土地宅基地补偿标准。2016年7月13日起诉人收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材料,即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起诉人认为该《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长春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8日将起诉人的复议申请材料退回。起诉人认为长春市人民政府退回起诉人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以长春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吉林省人民政府向起诉人告知,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其已将材料转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起诉人认为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受理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申请转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受理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其转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的行为违法;案件诉讼费用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负担。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复议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起诉人称其对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长春市人民政府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起诉人如认为长春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吉林省人民政府对本案所涉行政争议不具有法定复议职责,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有权提起诉讼”是指只有当事人与诉讼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才有资格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否则“无利益即无诉权”,不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起诉人明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对本案所涉争议不具有法定复议职责,依然坚持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且在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16年8月5日向其明确告知其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并已将材料转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情况下,起诉人仍然坚持以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显属滥用诉权。吉林省人民政府的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救济明显没有实际影响,其行为根本不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滥用诉权者,没有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树忠等八十一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婧明代理审判员  姜 楠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丽圆附起诉人名单起诉人刘树忠,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同心村大刘屯。起诉人左伟,男,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孙贵,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徐玉梅,女,汉族,1959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朱来,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吕维琴,女,汉族,1955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刘起武,男,汉族,1958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崔生,男,汉族,1937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赵长民,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吕玉权,男,汉族,1965年6月1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周淑荣,女,汉族,1951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周淑珍,女,汉族,1946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单绍武,男,汉族,1953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姜正国,男,汉族,1950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赵伟国,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陈桂兰,女,汉族,1937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庞会东,男,汉族,194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王会良,男,汉族,1946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苗作武,男,汉族,1955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闫学忠,男,汉族,1953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杜洪昌,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朱有,男,汉族,1946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刘双,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刘阳,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苗作文,男,汉族,1952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狄英,男,汉族,1952月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马成,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马立,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狄青,男,汉族,1956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徐青,汉族,1944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李树财,男,汉族,1938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刘春艳,女,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吉奎武,男,汉族,1952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柏玉洁,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刘树堂,男,汉族,1952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徐殿英,女,汉族,1941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高梅芝,女,汉族,1942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刘殿华,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张亚学,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袁忠田,男,汉族,1965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张亚军,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高生,男,汉族,1950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高德强,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张洪波,男,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张绍忠,男汉族,1939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马淑玲,女,回族,1947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郑希存,男,汉族,1960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2,住址同上。起诉人孙利民,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李润清,男,汉族,1942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李永江,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李永海,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孙世杰,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芦雅芬,女,汉族,1953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于晶波,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于晶岩,女,汉族,1978年12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张淑清,女,汉族,1959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朱玉贤,女,汉族,1956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张来波,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张玉江,男,汉族,1952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侯河山,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刘振和,男,汉族,1941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崔井全,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李金,男,汉族,1960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孙景喜,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刘桂华,女,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武秀华,女,汉族,1960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杜洪民,男,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狄海龙,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张林林,女,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徐延明,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刘殿禄,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石凤波,男,汉族,1960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张玉君,男,汉族,1958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吉奎文,男,汉族,1950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胡成,男,汉族,1952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雷明霞,女,汉族,1960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徐才,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李淑香,女,汉族,1952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徐英,女,汉族,1950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徐真,女,汉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起诉人王占先,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