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忠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忠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036号原告: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富源街2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何忠凡,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1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忠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