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娄美娟与方兴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美娟,方兴铭,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162号原告:娄美娟,女,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方兴铭,男,汉族,1962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胡文彬,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国际企业中心三期鼎业楼C座505室。原告娄美娟诉被告方兴铭、第三人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23日,原告娄美娟以被告方兴铭已将侵占的房租180000元全额归还给第三人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娄美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美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娄美娟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