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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执异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辽宁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辽宁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异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X族。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董事长。保证人谷某,女,1981年7月8日出生,X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辽宁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4)皇执字第2064号】因保证人谷某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保证,由其个人承诺于2015年被执行人所欠470万元人民币担保偿还370万元人民币,现被执行人及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谷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清偿债务人民币370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吉珍审判员  计红敏审判员  白 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