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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许平与睢宁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平,睢宁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睢宁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八一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林,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荣良忠,该医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飞,该医院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许平与被申请人睢宁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平申请再审称,2013年4月17日、4月20日、4月22日的《住院病人知情谈话记录》中“许平”的签字均不是许平本人所为,也不是许平授权的其他亲属所为,而是睢宁县人民医院伪造形成,徐州市医学会做出的相应鉴定结论不应采信,且鉴定结论对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亦没有涉及。许平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因许平缺乏举证和诉讼程序知识,一审法院没有对是否申请再次鉴定及举证责任进行释明,存在不当。许平上诉后,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和再次进行鉴定的请求,但二审法院未予采纳。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睢宁县人民医院提交意见称,提交法院的住院病历客观真实,且真实性已经得到许平和法院的确认,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徐州市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一、二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鉴定结论作出后,许平并未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二审中许平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许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平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本案中鉴定程序系依许平的申请而启动,一审法院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鉴定,各方当事人亦参与了鉴定过程,程序合法适当。徐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对睢宁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许平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了相应认定。鉴定结论明确睢宁县人民医院并不存在许平所主张的上述过错。许平未在一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意见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许平在二审中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符合重新启动鉴定程序的法定情形,故二审法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许平虽然主张三份《住院病人知情谈话记录》病人签字栏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但其本人参加了一审庭审,并认可《住院病人知情谈话记录》中的签名系其亲戚所签,故二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许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道丽审 判 员  陈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庆姝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