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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3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黄晓红、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王斌,黄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3320号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王斌。被告黄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王斌、黄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继续收集材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毅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