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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孙琪与吴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琪,吴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民初3230号原告孙琪。委托代理人吴习果。被告吴添。原告孙琪与被告吴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琪的委托代理人吴习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琪诉称:自2014年7月起,吴添以急需资金还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总计20500元,截至2015年4月3日,尚有17500元未归还。在其要求下,吴添于2015年4月3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12月31日还清,此后吴添陆续还款500元,尚有17000元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吴添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5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添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吴添多次向孙琪借款,截至2015年4月3日,吴添尚欠孙琪17500元本金未归还,吴添在孙琪要求下出具借条1张,载明:“本人吴添从2014年10月份开始至今总共从孙琪处借走人民币壹万柒千伍佰圆整,至今未还,现写此欠条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违约一切责任均由本人吴添承担”。此后吴添陆续向孙琪归还500元,尚有17000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孙琪提供的借条1份、支付宝转账明细一组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孙琪向吴添借款17000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理应归还,故对于孙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孙琪主张550元的逾期利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孙琪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已由孙琪预交),由吴添负担(孙琪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吴添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吴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孙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荣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狄春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