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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魏令勇与钟晓敏、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令勇,钟晓敏,程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290号原告:魏令勇,经商。被告:钟晓敏,经商。被告:程中华。原告魏令勇与被告钟晓敏、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令勇经本院多次催告仍未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