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1755号原告:郝某。被告:王某。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茹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郝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相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某月某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前电话联系不少,双方不够了解,婚后刚开始夫妻感情还可以,后来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务正业,拈花惹草,发生婚外情,经原告多次规劝,仍然不改,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某年某月,原告与被告争吵后,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某年某月某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如果离婚,原告要求婚生女孩王某甲随原告生活,婚生男孩王某乙随被告生活,各自自行抚养。另有夫妻共同债务27400元,如果离婚,原、被告平均分摊。证据有婚姻关系证明1份。被告王某庭前辩称,不同意离婚;有共同债务,没算过多少钱;两个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如果离婚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相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某月某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某年某月某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双方应当珍惜所建立的家庭,因故发生矛盾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沟通并��互谅解,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才不会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原告虽起诉离婚,但是未能证实与被告间有应当离婚的法定情形存在,因此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