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扬州广陵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国金、周转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广陵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国金,周转英,扬州市新雅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广陵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花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山,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国金,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周转英,女,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市新雅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龙塔路南。法定代表人杨国金。申请执行人扬州广陵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金、周转英、扬州市新雅泰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扬商外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权益等财产状况,申请人依法优先受偿了其他案件中处理的扬州市新雅泰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的处置款264.8667万元,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商外初字第0000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祥审 判 员 钱鹏瑛代理审判员 张成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