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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清华、何乃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清华,何乃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694号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泉州商会大厦1F10-11号。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勇,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玫瑰,女,汉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被告:罗清华,女,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长泰路西侧中央美苑5幢1507室被告:何乃光,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清华、何乃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罗清华、何乃光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颖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弘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