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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冯全诉孙忠胜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全,孙忠胜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435号原告冯全,男,汉族。被告孙忠胜,男。原告冯全与被告孙忠胜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冯全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全承担。审 判 长  曹玉红审 判 员  闫文新代理审判员  韩倩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