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冯全诉孙忠胜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全,孙忠胜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435号原告冯全,男,汉族。被告孙忠胜,男。原告冯全与被告孙忠胜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冯全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全承担。审 判 长 曹玉红审 判 员 闫文新代理审判员 韩倩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