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唐青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青松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4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青松,于广西全州县,农民,捕前住全州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青松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盘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唐青松购买一长一短两支枪管及一个枪托部件用于组装枪支打鸟。2016年6月16日10时许,全州县公安局民警在全州县大西江镇良田村委横江村巡逻过程中,在被告人唐青松家中将枪支部件及八发实心火药弹、三发空心火药弹、二十八发碰钉枪引子查获,并将被告人唐青松抓获。经鉴定,枪托部件与两根枪管分别组装,组装后均可发射自制猎枪弹,组装后均属火药枪,能正常击发。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人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枪支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青松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青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唐青松购买一长一短两根枪管及一个枪托部件用于组装枪支打鸟。2016年6月16日10时许,全州县公安局民警在全州县大西江镇良田村委横江村巡逻时,查获被告人唐青松家中存放的枪管2根、枪托1个、火药枪子弹11发、碰钉枪引子28个,遂将被告人唐青松拘传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唐青松被扣押的枪托部件可与两根枪管分别组装,组装后均可发射自制猎枪弹,组装后均属火药枪支,能正常击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16日10时许,全州县公安局大西江派出所民警在全州县大西江镇良田村委横江村巡逻过程中,查获唐青松家中有一支火药枪及火药枪子弹与碰钉枪引子等物品,遂将其带回所里调查。(2)被告人唐青松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青松出生于1969年6月20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唐青松持有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包含长枪管、短枪管各一根,枪托一个)、火药枪子弹11发、碰钉枪引子28个。2、证人蒋某(系被告人唐青松妻子)的证言证实:她扫地的时候发现唐青松放在家里的枪和弹药引子,她不清楚唐青松是否使用过枪支。3、桂市公(刑)检(痕)字(2016)185号枪支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HJ16185三大部件分别为:木枪托一个(带扳机、击发联动机构和击针等配件)、带木托的枪管2跟。被告人唐青松被扣押的枪托部件可与两根枪管分别组装,组装后均可以发射自制猎枪弹,组装后均属火药枪支,能正常击发。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全州县大西江镇良田村委横江村唐青松家一楼右边里面的房间中。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他家里藏有一支枪柄和两支枪管,还有一些火药弹和碰钉枪火药引子,两支枪管可以轮换着套在枪柄上使用。这些东西是他在2015年农历十二月在全州县上以500元买来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青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青松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青松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二、被告人唐青松被扣押的火药枪1支(包含枪管两根、枪托一个)、火药枪子弹11发、碰钉枪引子28个(暂扣于全州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荣代理审判员 苏 萍人民陪审员 文 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覃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第5页共8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