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860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8601民初516号原告:刘鑫。委托代理人:封瑞强,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鑫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刘鑫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呼广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泽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