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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宁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进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172号原告宁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温小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东海,该行竹笮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温进生,男,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宁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温进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进生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已经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温进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曾雪平审判员  高秋生审判员  谢翠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