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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宝英与郑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英,郑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639号原告:张宝英,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亭亭,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利军,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宝英与被告郑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宝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宝英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陪 审 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