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宝英与郑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英,郑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639号原告:张宝英,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亭亭,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利军,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宝英与被告郑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宝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宝英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陪 审 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