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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志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93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赵志高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坦。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