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伟刚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博涵铭版有限公司、高凤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伟刚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博涵铭版有限公司,高凤波,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伟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前古镇村西南,组织机构代码:73350270-2。法定代表人陈卫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博涵铭版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新型建材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472887-3。法定代表人高凤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凤波,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即墨市,现住址。被执行人方涛,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址青岛市城阳区,现住址。申请执行人青岛伟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博涵铭版有限公司、高凤波、方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高凤波、方涛房产各一处,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