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雪莲与郭灿辉、郭萍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莲,郭灿辉,郭萍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233号原告:黄雪莲,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灿辉,男,1977年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萍梅,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雪莲诉被告郭灿辉、郭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雪莲负担。审 判 长 雷斯凡人民陪审员 黄雪卿人民陪审员 江逸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