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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雪莲与郭灿辉、郭萍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莲,郭灿辉,郭萍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233号原告:黄雪莲,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灿辉,男,1977年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萍梅,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雪莲诉被告郭灿辉、郭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雪莲负担。审 判 长  雷斯凡人民陪审员  黄雪卿人民陪审员  江逸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