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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77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自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