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行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孟祥举与黑龙江省信访局不服信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祥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终3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孟祥举,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68号。上诉人孟祥举因不服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行初1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孟祥举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孟祥举的起诉。孟祥举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作出裁定属于程序错误。齐齐哈尔市政府的《复核意见》说明本案是行政案件,应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省信访局属于县政府以上的行政机关,一审应该中院审理。请求撤销省信访局作出ZH(访)227号不再受理决定,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孟祥举请求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作出的ZH(访)227号不再受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孟祥举上诉请求和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允杰审 判 员 范晓军代理审判员 吕国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