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武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武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2310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地址: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个体经营者,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纪峰,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以下简称华邦种子商店)诉被告武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2016年8月2日由审判员张文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邦种子商店的委托代理人都兴旺及被告武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邦种子商店诉称:2014年12月21日,武纪峰在华邦种子商店购买品种为“平安169”玉米种子30袋,每袋120元,合计金额为3600元,据此武纪峰向华邦种子商店出具欠据一张。经华邦种子商店多次催要未果,故华邦种子商店提起诉讼,要求武纪峰偿还种子款3600元。武纪峰辩称:欠据是我签的。买种子的时候就承诺,到秋天收粮食的时候如果这个种子没有335种子好,就不要我们种子钱,但是秋天收玉米的产量及质量都没有335好种子。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武纪峰在华邦种子商店购买玉米种子30袋,每袋120元,合计3600元,该款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为:武纪峰口头商定购买华邦种子商店玉米种子,华邦种子商店履行了交付玉米种子的义务,武纪峰为华邦种子商店出具了欠据,故应认定华邦种子商店与武纪峰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因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华邦种子商店、武纪峰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武纪峰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华邦种子商店的玉米种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对武纪峰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华邦种子商店要求武纪峰继续履行合同,给付玉米种子款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纪峰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玉米种子款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