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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风荣、康书杰等与孙宇航、廊坊市富之达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风荣,康书杰,孙宇航,廊坊市富之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孙风荣,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康书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孙宇航,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之达商贸有限公司,女,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固安县法定代表人:高继香。被执行人孙宇航,被执行人廊坊市富之达商贸有限公司,女,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固安县法定代表人:高继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孙宇航、廊坊市富之达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宇航、廊坊市富之达商贸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孙宇航、廊坊市富之达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宇航银行存款13298.3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泽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