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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思维与张子明、高建梅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维,张子明,高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思维,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张子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建梅,女,汉族。思维申请执行张子明、高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子明、高建梅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思维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本案达成协议的还款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贵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