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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明娥与胡咸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829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民,系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9年1月5日,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咸芳(系被告妹妹),女,生于1981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小康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