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张美平与周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平,周晚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民初1668号原告张美平,女,194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勇(原告张美平之子),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告周晚中,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住涟源市。原告张美平与被告周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美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晚中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利息20.4万元,合计50.4万元。被告周晚中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1年5月27日,被告周晚中向原告张美平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3%。当日,原告张美平筹集30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周晚中。借款后,被告周晚中按约定将利息付至了2013年8月27日。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晚中向原告张美平借款并出具了书面借据,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周晚中应当对该借款承担偿还义务,因此,对于原告张美平要求被告周晚中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美平要求被告周晚中支付相应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为3%,未超过年利率36%,原、被告已按约定按月利率3%将利息支付至了2013年8月27日,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尚未支付部分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计息,则本金30万元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尚欠的利息为19.8万元[30万元×2%×33]。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晚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美平偿还借款30万元、利息19.8万元,合计49.8万元;二、驳回原告张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和利息。本案受理费8840元,由原告张美平负担105.23元;被告周晚中负担8734.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黄 瑛人民陪审员 张又升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泽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