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孟晓兰与焦南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晓兰,焦南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孟晓兰,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大众小区7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503210226。被执行人焦南昆,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十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41007005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晓兰与被执行人焦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晓兰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执行人焦南昆外出下落不明,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4执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毛卫华审判员 沈 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公众号“”